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所李仁汉律师接受叶某及家属的委托担任叶某辩护人。辩护律师提出应当对叶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当事人对辩护律师辩护工作和结果深表满意。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大道XX号附X号X单元的房屋内,因怀疑被害人左某将其联系电话告知他人,后持剪刀扎刺左某胸背部等处,致左某左侧血气胸伴左肺萎陷成团肺萎陷90%等。经鉴定,被害人左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叶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左某经济损失45000元,叶某取得左某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为叶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叶某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辩护律师积极同公诉机关沟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公诉机关支持适用缓刑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叶某服从判决,未上诉。
李仁汉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和公检法提讯情况并提供针对性法律意见和建议,全面精准研判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时有效和公检法承办人沟通交流意见,全程参加案件庭审,详细发表辩护意见,整个刑事辩护工作富有成效,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